曲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
一、政策
根据《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9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8〕66号 文件规定。
申请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大学生;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或个人(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500元、家庭财产低于10万元(含工商注册资本低于10万元)。
二、申请流程
(一)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扫码下载电子版),根据申请书填写说明如实填写。
(二)需提的供相关证明材料:
1.户口本所有人员户口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8岁人员有身份证的需提供,无身份证的提供户口册复印件即可)
2.户口本上年满18周岁所有人员未享受保障房及租赁补贴证明。
(1)请到户籍所在地住建局开此证明。
(2)户籍为麒麟区、经开区不用开此证明。
3.收入证明:个人收入不超3500,家庭年收入不超10万。
(1)主申请人工作地点须在麒麟区、经开区、沾益区三个主城区。
(2)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在工作单位开收入证明。在家务农者到户籍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注明农作物种植及家禽养殖的月收入或年收入金额;无工作者到户籍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无工作、无收入证明。
(3)未满18周岁在读人员提供在读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
4.婚姻情况:
(1)同在一个户口本上所有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已婚人员,提供男女双方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人员、离异、丧偶的填写婚姻情况承诺书,离异者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丧偶者需提供销户证明、丧葬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等,提供不了的到户籍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情况说明。
(2)未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已婚人员需提供配偶方相关资料(参照1-4点要求提供)
5.申请书、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不可自行涂改。
(三)申请人带齐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麒麟区住建局、市保投公司、经开区保投公司、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盖章,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四个部门进行审核盖章。
(四)经各部门审核完备后,请申请人本人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至申请房屋的所属单位(详见第五点)。
(五)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1.紫云雅园一期(单元房:一室一厅40㎡、二室一厅50㎡)
2.紫云雅园二期(单元房:单间带卫生间39㎡、单间无卫生间29㎡、二室一厅50㎡)
3.南湖雅园(电梯房:单身公寓39-52㎡、一室一厅43-51㎡、两室两厅78-98㎡)
4.明兴苑(单元房:两室一厅60㎡)
5.晶苑花园(电梯房:一室一厅55㎡)
6.田润小区(电梯房:两室一厅86㎡、三室一厅90-95㎡)
7.左邻丽景(电梯房:两室一厅78-85㎡)
8.金穗花园五期(电梯房:两室一厅80㎡)
9.状元楼(电梯房:单间带卫生间40-54㎡)
申请书递交地址:紫云雅园一期玉林南路620号,咨询电话:0874-3131578
三、公示及配租
经行政职能部门曲靖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在曲靖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网站公示15日(网站名称:曲靖市房产信息网),公式期满无异议的,将批准申请人员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资格,由房屋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或家庭进行房屋配租。
四、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标准
1.租金标准根据《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曲靖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曲发改价格〔2012〕47号)文件,曲靖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4.60元。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的,按最近一次向社会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2.物业管理费标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由租户缴纳的费用,服从小区物业管理。
3.其他费用标准水、电、天然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按相关部门统一标准由租户自行缴纳。
五、轮候库
(一)纳入轮候库条件需满足以下两点: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由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章”,公示15日无异议的群体;
2.申请人所要租住的小区暂无空置房源。
(二)根据年审制度规定,轮候库中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有效时限为一年,超出一年需根据申请人及家庭变化情况如实提供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取消轮候资格及承租资格。
六、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有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格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